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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真实咨询深圳代理记账公司问题分享

更新时间:2021-6-4点击次数:651次字号:T|T

       今天小编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曾经有老板来旭晖财税咨询过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他的企业中遇到过的。



       问题很简单,他问:取得合同违约金,要缴税吗?虽然问题很简单,但是解释起来却要分不同情况。

       旭晖财税处理深圳代理记账的专业业务人员是这样回答的:取得合同违约金分为公司取得合同违约金和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两种情况。

       一、公司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应该交纳所得税?

       答:1、根据《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之规定,收到违约金的一方相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①、未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双倍工资:虽然性质上是违约金,但毕竟是叫做“工资”,所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

       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支付补偿金:性质上也一种违约金,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与经济合同相关的

       ①、个人作为购买方的,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作为销售方的,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方违约,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作为销售方的(包括劳务、服务提供方),在合同尚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因为拖欠款项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货款拖欠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缴个税;如果是拖欠劳务报酬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是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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