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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提示:再不自查出问题就晚了!

更新时间:2021-6-15点击次数:632次字号:T|T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合并申报,以实现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这一举措也是为进一步落实税务深化改革,以数治税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这对于广大财税朋友来说又是一次新挑战,报表是企业数据的载体,数据来源于企业的业务,企业的哪些业务与本次的十个小税种相关,会有哪些税收上的风险,企业如何在填写申报表时及时规避风险,本次深圳代理记账公司以近期高频热点问题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例一起来分析一下!




01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自查

风险点一:无租使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申报缴纳?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无租使用土地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1.如果使用人为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需要由使用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果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均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如果是出租和承租方均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情况:

1)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同时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风险提醒:如果是有租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点二:将土地价值单独入账计入无形资产,误认为土地价值无需缴纳房产税。

对于房产原值,财税地字〔19868号曾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由此产生了一种利用房产原值进行房产税规划的方法,即把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按一定比例分摊甚至不包括土地价值。但随着财税地字〔19868号相关条款的失效,该方法已不再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当包括土地价值。

风险点三:误认为地下车位等地下设施不用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文件中还明确: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工业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实践中,纳税人对地下车位等地下设施未申报房产税的情况较为常见,应引起纳税人足够重视。

02

印花税风险自查

风险点一:合同中隐藏的印花税风险,实务中多数企业都没有关注到!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税款,完全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单独注明价款和税款的,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款,否则包含增值税税款。

案例:都挺好公司将购入的一栋办公楼对外出租,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10万元(含税),共收三年租金30万元(含税),应该怎么交印花税?

租赁合同中未单独注明不含税租金和增值税税款的,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风险点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未贴花。

税务机关在一次对某建安企业作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小陈解释,由于这些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就无法贴花了吗?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

风险点三:没有按期履行的合同未贴花。

实务中,企业经营接业务中存在已经签订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履行,那么对于未履行的合同是否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呢?

答案显示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进行了处罚,要求其补缴了印花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原来,去年该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时,有几份过百万金额的安装合同没有按规定贴花。财务人员解释是因承包方原因最终未能按期履行,于是便认为没有履行的合同是不用贴花的。

显然,财务人员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需要自查的几种税费,本次就分享到这里。如果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旭晖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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