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记账报税公司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很多跟计税的问题,都是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关的。前两天又收到了一个问题,刚好拿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问题描述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营制造业,有一栋2016年以前取得的房产,现闲置出租,一年的总租金收入不到20万元,分为房屋出租和物业管理费,现在房屋租金收入的增值税实行5%的简易计税,物业管理费增值税税率6%,请问物业管理费的增值税我企业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计税吗?后期还有动产出租,动产出租的简易计税3%有些什么条件?
记账报税公司回复
对于物业管理费,仅小规模纳税人有简易计税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后期动产出租的简易计税,仅限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总体来说,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并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以上就是今天的关于记账报税的问答分享了,之后再遇到这些比较日常的问题,旭晖财税会继续给大家分享。因为作为一家深圳记账报税公司,旭晖也想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